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黄志军,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现住河北省正定县**村。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秦皇岛市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封龙飞,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乡**村**街**号,现住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7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贵福(绰号拐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乡**村**号,现住户籍地。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6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志军、封龙飞涉嫌盗窃罪、王贵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黄志军在正定县**家属院内窃取被害人姚某某银灰色釜彭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218元,该电动三轮车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1月22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志军在正定县中**小区窃取被害人康某某米黄色金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674元,该电动三轮车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黄志军在灵寿县松阳河公园门口停车场内窃取被害人马某某红色骑鲁鸽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360元。被告人王贵福明知该电动三轮车是盗窃而来仍予以收购,现该电动三轮车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4、201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黄志军、封龙飞在灵寿县**镇**村小区内窃取被害人索某某蓝色力帆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80元,被告人王贵福明知该电动三轮车是盗窃而来仍予以收购,现该电动三轮车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5、201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黄志军在灵寿县**乡**村**小区内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白色小鸟牌X3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5600元,被告人王贵福明知该电动三轮车是盗窃而来仍予以收购,现该电动三轮车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黄志军、封龙飞于2019年12月1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贵福于2019年12月1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动三轮车等(扣押决定书);2.书证:电动三轮车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志军、封龙飞、王贵福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8.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志军、封龙飞、王贵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军、封龙飞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王贵福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被告人黄志军、封龙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王贵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黄志军、封龙飞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王贵福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军、封龙飞、王贵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黄志军、封龙飞、王贵福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志军、封龙飞、王贵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淑暄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志军、封龙飞、王贵福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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