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志军、祝某某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黄志军,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市中区********号。2005年12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6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伟,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市中区**镇**村**组**号。2009年1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志军、宋伟、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祝某某在被告人黄志军位于**镇**村**组的家中与黄志军发生争执,黄志军打了祝某某一拳,祝某某离开时双方约定在苏稽转盘处见面解决。黄志军遂给被告人宋伟打电话帮忙接招,之后携带匕首出门与宋伟碰头。二人见面后,黄志军将匕首给了宋伟,宋伟担心两个人吃亏便给吴某某打电话到苏稽转盘帮忙。之后黄志军返回家中拿了一把砍刀再次出门与宋伟碰头,二人往苏稽转盘处走,在转盘附近与吴某某等人见面。吴某某等人正与宋伟说话时,已到达该处的祝某某见状,跑到旁边烧烤店厨房提了一把菜刀出来,冲过去将宋伟砍倒在地,随后黄志军拿出随身携带的砍刀与祝某某对砍,祝某某的刀被打掉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宋伟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军、宋伟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告人祝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军、宋伟、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燕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志军现羁押于五通桥区看守所,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宋伟现取保候审于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