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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志凌诈骗案)_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黄志凌,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3198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户籍所在地桂林市叠彩区**乡**村**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广西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9日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志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下旬,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国内口罩、消毒液等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疫物质短缺,被告人黄志凌在自己没有N95口罩、M3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质且没有货源保障的情况下,使用微信昵称为“湖花流”微信号发布销售信息并虚构有货事实,诱骗全国各地人员通过微信向其转款购买前述防疫物质。尔后,黄志凌通过在淘宝上购买极少量防雾霾防尘口罩发货给少数收货人,再用这些发货单号谎称已经发货,引诱被害人及其客户继续转款订货,并以各种幌子拒绝被害人的退款要求。2020年1月25日到29日期间,黄志凌采取前述手段共骗取中间商被害人李某某、安某某二人向其所转的、各地客户购买前述防疫物质所支付款项中的33万余元。其中:

1、2020年1月25日到29日期间,被害人李某某收到客户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购买N95口罩、M3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货款共计368,550元后,扣除中间利润,通过微信转款给黄志凌“湖花流”微信号249,120元用于购买前述口罩。收款后,除于2020年1月27日购买到6000只一次性医用口罩冒充5200只N95口罩发货给张某某的客户张某某外,黄志凌从淘宝上购买3只或6只普通防雾霾防尘口罩分别发给曹某某、谢某某、万某某等李某某、陈某某的少数客户,并向李某某等人谎称已经发货,引诱购买人继续转款购买。尔后,因客户未能收到所购买口罩,李某某向黄志凌提出退款要求被黄志凌以各种理由拒绝,后李某某等人无法联系黄志凌,张某某遂于2020年1月31日向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报案。

2、2020年1月25日至28日期间,被害人安某某经朋友介绍通过微信认识黄志凌后,在黄志凌处为72名客户下单购买共计2550个3m口罩、8800个n95口罩、1750个医用口罩、150个n95儿童口罩和84消毒水2240瓶,并向黄志凌通过微信转款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收到安某某货款后,黄志凌在淘宝上下单10笔、购买共计44个普通防雾霾口罩发给安某某的10名客户,并将发货单号发给安某某谎称已经发货。尔后,因客户未收到所购买防疫物质,安某某要求黄志凌退款,黄志凌以疫情期间发货慢等理由推诿,后经安某某的再三催要,仅向安某某退款人民币2030元。

获款后,黄志凌将所获款项中的人民币27万余元转账至自己昵称为“牧尘”的微信,再提现21万余元至自己尾号为“25488”的银行卡供自己耗用。2020年2月1日,公安民警在广西省平乐县**镇**街将黄志凌抓获,从黄志凌及其同行人处当场扣押黄志凌的现金人民币80,000元。尔后,民警将前述现金发还被害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黄志凌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志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卓蔓

                                              检察官助理  杨  伟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志凌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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