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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志勇、黄山等开设赌场等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扫黑办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志勇(外号山头勇),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号。因犯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5月4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山(外号阿山),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9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骆春全(外号肥二),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号,现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8月13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12月11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土匪),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聚众斗殴,于2006年9月23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志勇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山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骆春全、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黄山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黄志勇纠集被告人黄山、骆春全、张某某等人,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一带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牟取高额非法利益,并采取非法拘禁以及随意殴打他人、言语威胁辱骂、损毁财物、贴大字报等手段,大肆进行非法讨债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黄志勇为纠集者,被告人黄山、骆春全、张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张坂镇一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1.2015年年初,在被告人黄志勇提议下,被告人骆春全、张某某伙同程某甲、黄某甲(均另案处理)四人预谋后,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花园广场小区等地合伙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黄志勇提供人民币10万元赌资(扣除人民币7000元砍头息)用于赌场经营,并将赌资交由被告人骆春全、张某某等人保管,由被告人骆春全、张某某负责现场管理、放贷、记账,程某甲、黄某甲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并参与赌博。该赌场经营至少12天,非法抽水盈利至少人民币8万元。

2.2015年7、8月间,庄某丙、曾某甲(均另案处理)找被告人黄志勇商量开设赌场事宜,被告人黄志勇要求二人与被告人骆春全、张某某合伙开设赌场。被告人黄志勇先后出资人民币25万元作为赌资(月息7分),并交被告人骆春全、张某某等人保管,庄某丙提供其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群贤村中阳建设公司内的场地,骆春全负责放贷,张某某负责记账,庄某丙、曾某甲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并参与赌博。该赌场经营至少十天,非法抽水盈利至少人民币8万元。

二、非法拘禁罪

1.2015年3、4月一天16时许,在被告人黄志勇指使被告人黄山、张某某到被害人庄某丙家索取非法债务未果后,又授意被告人黄山、张某某将被害人庄某丙带至其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的家中共同看管、索债。期间被告人黄志勇采用将被害人庄某丙头部按在茶桌上、言语辱骂等方式逼迫其还债,直至当晚8时许,被害人庄某丙被逼重新签下一张加了违约金的借条后才让其离开。期间被害人庄某丙被非法拘禁至少4小时。

2.2015年4、5月一天18时许,被告人黄志勇、黄山为索取非法债务,打电话强行要求被害人庄某丙到其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的家中进行看管,并采取热茶泼脸、辱骂等方式强行索取债务。至当晚9时许,被害人庄某丙被逼重新签下一张加了违约金的借条后才让其离开。期间被害人庄某丙被非法拘禁至少3小时。

3.2015年7、8月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黄志勇、黄山共同驾车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通港路逼停被害人庄某丙所乘坐的出租车,并强行将其带至被告人黄志勇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的家中。后被告人黄志勇又打电话要求被害人黄某戊到上述地点。期间,被告人黄志勇、黄山共同采用言语辱骂、让被害人庄某丙、黄某戊蹲墙角等方式进行讨债。至当日24时许,被害人庄某丙被逼重新签下一张加了违约金的借条后,才让其二人离开。期间被害人庄某丙被非法拘禁至少10小时,被害人黄某戊被非法拘禁至少8小时。

三、寻衅滋事罪

1.2015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黄志勇为索取非法债务,伙同被告人黄山到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被害人薛某甲家,由被告人黄志勇用一条铁链锁住被害人薛某甲家后大门,欲以此逼迫被害人薛某甲还债。

2.2015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黄志勇为索取非法债务,伙同被告人黄山到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被害人薛某甲家中,共同采用辱骂、滋扰、纠缠等方式讨债,期间被告人黄志勇用石头砸破被害人薛某甲家外墙玻璃、花盆。因被害人薛某甲的父亲薛某乙报警,民警至现场后被告人黄志勇、黄山方才作罢离开。

3.2015年11、12月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黄志勇为索取非法债务,多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山等人到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被害人陈某甲家,对其妻子陈某乙进行辱骂、滋扰,强行将被害人陈某甲家的车子开走,欲以此逼迫被害人陈某甲还债。

4.2016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黄志勇为索取非法债务,指使被告人黄山到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庄**附近,采用张贴大字报对被害人庄某丙进行侮辱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庄某丙还债。

5.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黄志勇为索取非法债务,制作“欠债还钱”大字报图片发彩信滋扰被害人程某乙,并扬言不还钱就要到处张贴大字报让被害人程某乙名誉扫地,致使被害人程某乙因受惊而长时间不敢出家门。

6.2017年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黄志勇为索取非法债务,到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路**号被害人程某甲家门口,用力拍打大门,并用高音喇叭大喊“程某甲还钱”,滋扰纠缠被害人程某甲家人,欲以此逼迫被害人程某甲还债。

7.许某甲因欠被告人黄志勇高利贷,向被害人程某甲借一部汽车抵押给被告人黄志勇。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黄志勇为索取非法债务,故意驾驶上述车辆多次闯红灯制造违章记录,以此逼迫被害人程某甲帮许某甲偿还了2万余元债务。

8.2017年5月19日傍晚,被告人黄志勇为索取非法债务,指使被告人黄山到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被害人曾某甲家的店面张贴大字报。当日23时许,被告人黄山发现被害人曾某甲的家人在撕大字报,即打电话告知被告人黄志勇,被告人黄志勇随即赶至被害人曾某甲家,和其妻子黄某己、女儿曾某乙发生争吵,还打了曾某乙脸部一巴掌,后因曾某乙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黄志勇、黄山才作罢离开。

9.2017年9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黄志勇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杏秀路**酒楼门口偶遇正在骑车载小孩回家的被害人林某某,为索取非法债务,被告人黄志勇当场辱骂并殴打被害人林某某脖子,因被害人林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黄志勇方才作罢。

10.2017年10月,被告人黄志勇为索取非法债务,伙同被告人黄山及骆某甲等人到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莲埭村埭上**号被害人郭某丁家和位于隔壁的工厂,共同对被害人郭某丁的父亲郭某戊进行大声辱骂,欲以此逼迫被害人郭某丁还债。

11.2017年底、2018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黄志勇为索取非法债务,开车将被害人郭某己从其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的家里载至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下宫村下街**号进行控制,欲以此恐吓被害人郭某己逼其还债。在得知被害人郭某己家人报警后,被告人黄志勇才不得不作罢。

2019年11月12日,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抓获被告人黄志勇,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村村**号抓获被告人黄山,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张经四路**公司**便利店抓获被告人骆春全。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建省惠安县看守所服刑期满,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到上述看守所依法传唤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工作说明、扣押清单、物品照片、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骆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庄某甲、潘某某、庄某乙、郭某甲、郭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蔡某某、江某某、郭某丙、骆某乙、黄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乙、黄某己、薛某乙、庄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黄某戊、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林某某、郭某己、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捕录像。

6.被告人黄志勇、黄山、骆春全、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黄志勇为纠集者,以被告人黄山、骆春全、张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经济利益,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张坂镇一带实施如下犯罪活动:被告人黄志勇、骆春全、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赌资累计达到人民币50000元以上;被告人黄志勇、黄山多次共同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侮辱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志勇、黄山伙同他人,单独或共同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黄志勇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黄山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被告人骆春全、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志勇、黄山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志勇、黄山、骆春全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山、骆春全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各自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艺强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志勇、黄山、骆春全、张某某现均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十三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二十三份,量刑建议书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财物暂扣于公安机关(详见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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