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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志坚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17号

被告人黄志坚,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街道**村委会**小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5月28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志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志坚独自驾驶粤CR****的灰色夏利牌小轿车,行驶至博罗县罗阳街道**华庭大门水果店门口,看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225元的女装摩托车未上锁。后,黄志坚先将其小轿车停放好,再步行至上述摩托车停放地点将女装摩托车偷走并将其变卖。破案后,赃物无法缴回。同年4月27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博罗县罗阳街道老城**路附近路边将黄志坚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黄志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志坚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伟

检察官助理:张银婷

2020年85

附件:1.被告人黄志坚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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