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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志强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黄志强,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地和住址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志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6日0时许,被告人黄志强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弄楼梯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2、之后,被告人黄志强又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村路边,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电动车后箱内的一块G-SH0CK牌电子表。经鉴定,被盗电子表价值人民币171元。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志强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扣押被盗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一块G-SHOCK电子表,后分别发还给二被害人。被告人黄志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电动车等物证;2.书证:被告人黄志强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志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财物二次,价值人民币31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志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志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志强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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