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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志明诈骗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黄志明,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9********,汉族,初中,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志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黄志明在微信朋友圈内看到有网友发布出售口罩信息,迫于偿还高利贷压力的黄志明萌发了以在微信平台上出售口罩为幌子骗取他人钱财的念头。当日,被告人黄志明在两个微信群中发布了虚假的出售口罩信息,2月14日刘某某看到信息与黄志明联系购买口罩,黄志明收取了刘某某4万元口罩订金后,为掩盖犯罪事实,欺骗刘某某在株洲西高速路口等待接货,而黄志明则把骗的钱财用于偿还高利贷,之后直接删除刘某某的微信好友及微信记录、交易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黄志明的供述与辩解;7.提取笔录及微信转账记录等;8.视听资料:光碟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群谎称有口罩卖,骗得刘某某40000元,属“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俊杰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志明现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4张;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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