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志武,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2011年10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1月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志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12日,邓某某先后七次找被告人黄志武以人民币400元购买半个(约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黄志武通过联系其上家“狗龙”购买毒品冰毒后,将从微信上收到邓某某的400元毒资转发300元给“狗龙”,“狗龙”每次再将约0.5克的毒品冰毒放置于韶关市武江区**中学附近,将位置拍照给黄志武,黄志武将位置转发给邓某某,邓某某再到指定的位置取得毒品冰毒完成交易。黄某甲在与邓某某交易过程中,每次从中赚取100元的差价。
2019年7月16日,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龙归派出所民警联合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村**号抓获黄志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武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霞
附:
1.被告人黄志武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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