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黄志河,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被告人黄志河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8月12日释放。被告人黄志河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志河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黄志河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志河,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志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志河于2020年9月至10月间,重操旧业,通过QQ群发布招聘翻译的虚假信息,先后使用多个QQ号分别冒充招聘人员、旅行社人员和其他翻译应聘人员与被害人交流,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预定机票、酒店等为由实施诈骗,骗取李某某等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3113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黄志河于2020年9月7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17693元。
2.被告人黄志河于2020年10月16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共计人民币3200元。
3.被告人黄志河于2020年10月20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220元。
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黄志河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iPhone11手机1部等物证;
2.QQ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志河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志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敏莺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志河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电子证据光盘3张随案移送;
5.常熟市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iPhone11手机1部、SIM卡1张随案书面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