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黄志煌,男,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居委会**8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晓源,曾用名赖小莹,男,生于199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住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阿斌”,男,生于198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乌龟”,男,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仙游县**镇**村虎头墙63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绰号“酒辉”、“阿辉”,男,生于198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绰号“胖子”,生于199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住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戊,男,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己,绰号“阿丑”,男,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郊外祖厝6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绰号“阿水”,男,生于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住长汀县***路**号**园**座**梯**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绰号“兔子”,男,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住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庚,男,生于1996年**月**日,居民身份号码35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苍溪县公安局决定,由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辛,男,生于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庄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壬,男,生于199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癸,男,生于199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绰号“阿折”,男,生于199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苍溪县公安局决定,由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范某某范某某,绰号“波仔”,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8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籍贯吉林省榆树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苍溪县公安局决定,由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甲子陈甲子,男,生于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苍溪县公安局决定,由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某某,女,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苍溪县公安局决定,由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丙,男,生于199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犯行贿罪、诬告陷害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黄志煌、陈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2020年9月2日将两案并案审查,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苍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4日苍溪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志煌组织人员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黄志煌为首要分子,何某某、陈甲丑、刘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丁、陈某丙为骨干,被告人陈某甲、陈某壬、陈某癸、陈某辛、陈甲子、郭某某、张某甲、范某某为参与者的诈骗犯罪集团,共同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集团形成了管理层级,制定了管理制度、明确了成员分工。诈骗集团将其从事诈骗活动的成员虚假包装为成功人士,在抖音、soul、微信等社交平台发展青年女性到虚假的赌博平台参与赌博,通过修改后台、控制结果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俗称“杀猪盘”。该组织持续从事犯罪活动长达一年,于2019年8月骗取王某某(本案被害人)人民币67470元、骗取张某丙(本案被害人)人民币83600元,于2019年8月至9月骗取徐某某(本案被害人)人民币110300元,于2019年9月骗取单某某(本案被害人)人民币15274元、骗取孙某某(本案被害人)人民币14315元,于2019年9月至10月骗取郑某某(本案被害人)人民币72040元,共计人民币352999元。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戊、陈某己、杨某某(另案处理)在越南共同以上述“杀猪盘”方式组织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陈某戊与杨某某出资,陈某戊同时负责购买虚假赌博app、管账、维护和修改后台数据,被告人陈某己负责组织人员、管理诈骗活动。被告人陈某甲、陈某庚、陈某辛具体实施诈骗。2019年11月,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24000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黄志煌、赖晓源在广东省中山市万科金色花园36栋3201室组建敲诈勒索犯罪团伙,被告人廖某某、施某某、陈某甲、陈某丙、黄某甲共同参与。采用以软件虚拟女性裸聊的方式,诱使他人参与裸聊互动,进而录制裸聊视频威胁勒索钱财。敲诈勒索杨某甲、莫某某、葛某某、秦某某、雷某某、吴某某、李某甲、陈某寅、赵某甲、赵某乙、孙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乙(14人均系本案本害人)人民币共计124200元。
2020年4月,在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一出租屋内,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壬、陈某丁、黄某甲采用上述相同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南某某、王某某二人人民币共计6000元。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丙明知被告人黄志煌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向其提供了本人及他人多个银行收款账户及第三方收款账户。上述账户收到被告人黄志煌等人敲诈勒索的人民币41786元后,被告人黄某丙予以取现和转移。
四、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丙在黎某某、周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处收买他人5张银行卡对公账户,并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带回福建倒卖给被告人黄志煌、赖晓源,从中获利人民币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苍公(网)扣字[2020]413号等15个扣押决定书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张某某、郑某某银行交易记录、涉案杨某乙、吴某某、满某某等人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兰某甲、李某丙、兰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黄志煌、陈某甲、赖晓源等人供述和辩解;
6.被告人黄某丙、陈某庚、陈某甲等人辨认笔录;
7.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涉案人员微信交易明细、提取的犯罪嫌疑人黄某丙、陈某乙手机支付宝交易明细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煌、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癸、陈某辛、陈甲子、郭某某、张某甲、范某某、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志煌、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癸、陈某辛、陈甲子、郭某某、张某甲、范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煌、赖晓源、廖某某、陈某甲、陈某丙、黄某甲、施某某、陈某丁、陈某壬、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志煌、赖晓源、廖某某、陈某甲、陈某丙、黄某甲、施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丁、陈某壬、陈某乙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丙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丙明知是他人信用卡而予以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马来西亚诈骗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志煌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越南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戊、陈某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癸、陈某辛、陈甲子、张某甲、范某某,郭某某、陈某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在中山市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志煌、赖晓源系主犯;在榜头镇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黄某甲、陈某壬、陈某丁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在中山市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某、陈某甲、陈某丙、黄某甲、施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丙、陈某癸、陈某壬、陈某己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昭彬
检察官助理:黄立平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志煌、陈某甲、赖晓源、廖某某、陈某乙、施某某、陈某丁、陈某己、陈某戊、黄某甲、陈某丙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甲,现住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号,联系电话:1839609****
3.被告人范某某,现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庄路**号,联系电话:1381542****
4.被告人陈甲子,现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房**号,联系电话:1359945****
5.被告人郭某某,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房**号,联系电话:1366691****
6.被告人陈某庚,现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21508****
7.被告人陈某辛,现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庄路**号,联系电话:1379967****
8.被告人陈某壬,现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85092****
9.被告人陈某癸,现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75005****
10.被告人黄某丙,现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51593****
11.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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