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14号
被告人黄志轩,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2019年4月19日因盗窃于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0年5月15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志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志轩去到本市桥头镇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6月6日,被告人黄志轩去到本市桥头镇莲湖路融海实业公司厂区友成厂宿舍楼322房,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宿舍内的现金70元。作案后,黄志轩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二)2020年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黄志轩去到本市桥头镇友谊路301号四楼一房间,盗走被害人谢某某放在房内的一部努比亚牌NX619J型手机(价值1622.65元)。作案后,黄志轩逃离现场。
2020年6月19日19时许,民警巡逻至本市桥头镇宏达步行街时,见被告人黄志轩在出售手机,形迹可疑便上前盘问。黄志轩即主动交代自己盗窃的行为。民警随后将黄志带回审查。破案后,起回手机发还被害人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谢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黄志轩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轩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轩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志轩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志轩判处一年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志轩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本案光盘,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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