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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志辉涉嫌盗窃、诈骗罪)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一部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黄志辉,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村**号,现住址韶关市武江区**栋**房,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辩护人林红福,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志辉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1.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黄志辉以帮被害人江某某删除在“**惠”APP上的个人资料以防信息泄露为由约江某某在韶关市浈江区**站旁的**基见面后,在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江某某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惠”上借款十万元。次日,该十万元借款汇入江某某账户,黄志辉再次约江某某见面,在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十万元转入江某某的“**金”理财账户中,后擅自操作该账户,分次将该十万元转入其本人的账户中占为己有。

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黄志辉共还款26696.58元至“**惠”平台以偿还该十万元借款每期应还款项(每期4449.43元,黄志辉共偿还6期)。

2.2020年3月9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黄志辉在被害人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钟某某的手机在“**联”平台借款9200元、“**条”平台借款25000元,并将到账的9200元和25000元从钟某某的账户转入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占为己有。

二、诈骗

1.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黄志辉虚构其可帮被害人钟某某将支付宝花呗套现的事实,在韶关市武江区**路口“**中心”店铺内让钟某某扫码支付11999.6元后将到账款项占为己有,并在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钟某某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融”平台借款11000元,谎称该笔借款到账的11000元即为上述扫码11999.6元套现所得。

2.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黄志辉在韶关市武江区**路口“**中心”店铺内虚构其可为被害人钟某某还清信用卡欠款的事实,在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钟某某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团”平台借款14000元,并用到账款项用还清钟某某的信用卡欠款。钟某某信以为黄志辉为其还清欠款,便通过刷POS机支付14000元给黄志辉。

3.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黄志辉在韶关市武江区****汽车租赁公司内以其可为被害人刘某某提高花呗额度为由,使用刘某某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联”平台借款30000元,该30000元汇入刘某某账户后,黄志辉虚构该30000元系其公司为测试额度转来的款项的事实,让刘某某扫码将该30000元转回其公司,刘某某听信后向其扫码转账30000元。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黄志辉共转账16860.26元给被害人钟某某以偿还各借款平台每期应还款项。2020年7月6日,黄志辉的父亲黄某某向钟某某支付49962.81元以还清各借款平台剩余应还款项。同日,钟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黄志辉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钟某某、江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志辉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志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辉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志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黄志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在四年至五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黄志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在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苏幸儿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志辉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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