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公诉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黄某生,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住**路**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柯寿丰,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住**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鹏,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住北岙街道**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8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生、柯寿丰、陈鹏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黄某生、柯寿丰受刘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走私团伙的指使和安排,分别担任“中辉66”轮、“宝马38”轮的船长,驾驶船只从境外走私白糖入境,在温州龙湾、洞头等地卸货。其中,被告人黄某生参与运载的白糖至少有1250吨,偷逃税款3041240.42元;被告人柯寿丰参与运载的白糖至少有1500吨,偷逃税款3649488.80元。
2017年6月起,被告人陈鹏受刘某某指使和安排,负责在走私船舶到港后的望风、召集工人装卸白糖、支付工资以及联系下家销售白糖等事务,其参与的走私白糖总价值至少有2771892元,偷逃税款1070474.92元。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生到温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2018年4月5日,被告人柯寿丰在铁路泉州车站进站口被抓获;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鹏在温州市洞头区龙头路19弄1号2楼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宝马38轮的照片及扣押手续;
2.书证:银行账户明细、宝马38轮卫星电话通话记录、柯某某住宿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陈某甲、刘某某、吕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生、柯寿丰、陈鹏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关核定证明书;
6.辨认笔录:刘某乙、陈某丙、刘某某、吕某某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生、柯寿丰、陈鹏伙同他人走私白糖入境,其中黄某生、柯寿丰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陈鹏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生、柯寿丰在走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生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柯寿丰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惟雅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生、柯寿丰、陈鹏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黄某生:1385883****,柯寿丰:1356650****,陈鹏:1396890****。
2.侦查卷5册、证人名单1份。
3.陈鹏2019年4月18日讯问笔录1份;
4.刘某某、陈某乙2019年4月26日询问笔录各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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