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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忠集资诈骗案)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黄忠,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现住址均广东省高州市**农场**队**号。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刑事拘留, 2017年1月20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8日因犯集资诈骗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在福建省福州市榕城监狱服刑,2019年4月16日被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乳源县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忠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6月26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另已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书》,听取了被告人黄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黄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 2019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9月9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4月间,被告人黄忠伙同梁某某(化名“老刘”,另案处理)、刘某甲(化名“张总”,另案处理)在韶关市浈江区**广场以黄忠的名义租下**楼A**-A**写字楼,然后以黄忠为法人代表、刘某甲为经理注册成立了广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并印制了有黄忠身份证资料及签名的合同书一百余份以及在相关的商业银行设立了黄忠的个人账号,还在广东省高州市大井镇的一家农场内拍摄了黄忠在该农场的照片印刷成虚假宣传资料,并在韶关市区招聘了一批业务员。从2016年5月起,该公司招聘的业务员大量向不特定的群众派发虚假的宣传资料进行宣传,以虚构投资入股参与高州市农场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资,向被害人邓某某、赵某某、曾某某、汪某某等27人募集资金655000元。期间,该公司共向上述被害人支付返利人民币14000元。2016年10月上旬,广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相关人员携款潜逃,致使上述被害人的款项至今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一审判决书、二审刑事裁定书、罪犯解回再审函、合同书、股权众筹协议书、收据、利息收取表、银行转账回单、广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注册资料及章程、广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责任人任命书、情况说明、证明、授权书、租赁合同、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个人活期一本通账户明细、活期存款账户资料、ATM流水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邓某某、赵某某、曾某某、汪某某等27人的陈述;证人夏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沈某某、胡某某、刘某乙、李某某、刘某甲、梁某某证言;被告人黄忠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事项,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64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提起公诉。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文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黄现羁押于乳源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件证据材料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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