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Z108号
被告人黄忠飞(绰号“飞仔”),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农民,住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2010年12月因敲诈勒索被判处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4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7年6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梁焜,海南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忠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曾某某(另案处理)找吴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购买毒品“开心粉”,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忠飞,得知其有毒品“开心粉”后将情况告诉曾某某并说明毒品价格是人民币1300元,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300元给吴某某。吴某某收到款项后联系被告人黄忠飞,双方约定好在定安县**镇**乡的一条公路边交易,当天15时许在交易地点,吴某某将人民币1300元交给被告人黄忠飞后拿到毒品“开心粉”一包。不久,吴某某联系曾令亮在定安县**镇**路**村委会**村路段旁进行交易。
2020年5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黄忠飞在海口市琼山区财政大厦旁被海口铁路公安处海口东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通话清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
3.证人吴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忠飞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忠飞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忠飞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容
检察官助理:符雅慧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忠飞现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4.涉案财物手机一部(品牌:OPPO,型号PACM(R15),白色机身),现存放于屯昌县公安局新兴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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