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公一刑诉〔2018〕124号
被告人黄思杨,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小学毕业,身份证号码4522271981********,现住广西融安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8年9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8年9月19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思杨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思杨酒后在新密市曲梁镇**电厂对面居民楼二楼大厅处向其老板黄某某索要工钱时,双方发生争执。黄思杨遂持刀朝被害人黄某某胸、腹部连捅数刀,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较长刺器刺破肝脏、肠系膜动脉及下腔静脉后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单刃刀具、户籍证明等物证照片及书证;
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3、新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证人黄某甲、王某某、廖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黄思杨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思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默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思杨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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