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惠蓉,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广场**号楼**室。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9月14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1年9月5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1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18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惠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2月10日本院依法退回闽侯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惠蓉到位于闽侯县**街道阳光城西海岸B区21号楼1703室的亲戚蔡某某家作客,蔡某某给女儿洗澡时叫被告人黄惠蓉到卧室帮忙拿条浴巾,被告人黄惠蓉进入卧室后到抽屉内翻找,盗走千足金戒指两个、白金钻戒一个、千足金耳环一对、千足金项链一条、千足金手链一条、银手镯一对。
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16877元。事后被告人黄惠蓉方已赔偿被害人蔡某某方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黄惠蓉于2019年11月20日在福州市鼓楼区**广场**号楼**室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钻石戒指证书等材料;
证人证言:证人游某某、谢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惠蓉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动车的价格咨询证明、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现场指纹比中证明;
6.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惠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惠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8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惠蓉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惠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惠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惠蓉有多次盗窃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惠蓉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惠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朝榕
2020年3月26日
附注:
(一)被告人黄惠蓉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