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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成业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590号

被告人黄成业,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区**街***号****西区**幢***号,现住仙游县**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16年9月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7年4月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7年7月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12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3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成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 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9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4日,被告人黄成业在泉州市**区**镇以每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已判决)贩卖10克甲基苯丙胺。之后,林某某将购买的1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仙游籍男子张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又将上述毒品转卖给仙游县其他吸毒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成业的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黄成业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业违反国家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共计1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成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飞鹏

 检察员:何丽君

2019年9月3日

附:

(一)被告人黄成业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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