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4107号
被告人黄成亮,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47********,汉族,文盲,出生地四川省江油市,户籍地及住所地江油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成亮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 月6 日8 时40分许,被告人黄成亮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刘某某、黄某甲等3人由江油市铜星乡往重华镇行驶,行至江油市小铜路10KM+ 300M地段车辆侧翻,往前滑行中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高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成亮未报警,且让人将肇事三轮车从现场撤离,并在120救护车将高某某与黄成亮等人送至江油市重华镇卫生院治疗时,因怕承担事故责任和治疗费用而离开医院。当日民警在黄成亮家中将其抓获。经认定,黄成亮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黄某甲、何某某、唐某某、王某、黄某乙、魏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成亮的供述;4、无号牌三轮电动车鉴定意见书、高某某死因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黄成亮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成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亮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成亮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成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磊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成亮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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