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黄成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路**房**栋**单元**号。2018年4月9日,因盗窃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9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9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逮捕。
秦有元,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村**村**栋**单元**号。2019年9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9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成军、秦有元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黄成军伙同被告人秦有元,两人来到湘西南水果市场伺机盗窃,在湘西南水果市场二期B块**栋楼下发现一辆黑色女式电动车,然后由黄成军实施盗窃,秦有元骑车跟着望风接应。黄成军将电动车推着走后被受害人罗某某发现,黄成军弃车逃跑,罗某某和李某甲等三人在后追赶。秦有元见黄成军被人追赶,遂骑车从东大路往市区方向逃跑了。在“**不锈钢工程部”门店前,罗某某扭住了黄成军的左手,黄成军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罗某某的左大腿桶了两刀,然后逃到水果市场对面一民房的厕所内躲藏。后黄成军电话联系秦有元来接,并在电话中告诉了秦有元其逃跑时拿刀捅了别人两刀。约半小时后秦有元骑车过来将黄成军接走,两人一起逃离现场。后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罗某某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住院记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成军、秦有元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6.提取笔录;7.作案视频及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成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军、秦有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在逃跑过程中抗拒抓捕而将受害人捅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成军、秦有元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同时,黄成军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成军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润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成军、秦有元现羁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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