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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910号

被告人黄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23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黄成某为陈某某代购毒品,其收取了陈某某1400元钱后为陈某某代购了1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当日23时50分许,黄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草坪车站附近将代购的毒品交付给陈某某,后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陈某某处查获黄成某贩卖的甲基苯丙胺0.77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92克。

被告人黄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5.称量笔录等笔录;

6.现场抓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黄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斌 

检察官助理:袁旸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黄成某现被羁押在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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