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1672号
被告人黄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6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成与妻子李某某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为琐事争吵,黄成遂萌生杀死李某某的想法。2020年3月2日9时许,被告人黄成在其居住的位于仪陇县**镇**村**组**号家中与妻子李某某等车准备去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人黄成想到和李某某的夫妻关系已经走到尽头,想到亲属为两人结婚所付出的心血,便再次萌生将李某某杀死的想法。随后,被告人黄成从家中一楼窗台处拿起一把柴刀,走到李某某背后,用柴刀朝李某某的头部、肩膀等部位连砍数刀,李某某当场被砍倒在地。黄成姐姐黄某某听到李某某的呼救声后,从楼上下来试图阻止黄成的砍杀行为,期间用手夺取黄成的柴刀未果,就用身体护住李某某,黄成继续挥刀砍李某某时将黄某某的左手砍伤。后被告人黄成将使用的柴刀丢弃在房前的草丛中,便到楼上寻找农药自杀,最终自杀未遂。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开放性颅骨骨折,且硬脑膜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右手第一掌骨近掌指关节处完全性断离,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全身多处外伤,治疗后遗留瘢痕,肢体瘢痕累计长101.9cm,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颅骨粉碎性骨折及颅骨出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右下一门牙断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成有期徒刑八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天国
检察官助理:仇重阳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成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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