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一部刑诉〔2020〕Z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4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11月被广东省江门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4年10月19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2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9年11月5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0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前后,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珠海市**镇**队**水闸附近河边的一艘快艇被人盗走。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上述船只为犯罪所得,仍帮他人出售,于2020年1月10日将该船以人民币13000元出售给曾某某。其间,被告人黄某某故意在交易单据上以左手签署他人名字,冒充他人处分该快艇。经鉴定,上述快艇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8140元。
2020年3月18日,被害人石某某在曾某某处被找到该船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船只;2.书证: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船艇收款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曾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水闸外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涉案船只是犯罪所得,仍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俊
检察官助理:邓文睿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贰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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