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铁检刑诉〔2018〕57号
被告人黄成珺,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4196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大街**小区**公寓**单元**室)。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8日因本案被临时羁押于湖南省长沙市第一看守所。2017年9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9日经我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成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黄成珺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土产公司院内因与被害人徐某某(男,25岁)在批发水果商议价格过程中产生纠纷后,黄成珺欲将徐某某带至市场管理所解决纠纷,在二人离开水果车前往市场管理所的途中双方发生撕扯,黄成珺掏出随身携带的刀扎了徐某某左腿根部一刀。案发后,黄成珺逃跑,徐某某倒地昏迷后被围观群众送往齐齐哈尔市铁路中心医院救治,徐某某左大腿锐器创致左股动、静脉、左股神经离段、左大腿下段截肢术后,失血性休克。经鉴定,徐某某左大腿伤情被评定为重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病例等;
2. 证人杨某某、刘某甲、邢某某、刘某乙、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黄成珺的供述和辩解;
5.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 提取笔录、现场勘查。
7. 光盘1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丹
2018年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黄成珺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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