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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成锦盗窃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黄成锦,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5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现暂住福州市台江区**小区附近一民房。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9年9月1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成锦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9月08日傍晚17时许,被告人黄成锦窜至台江“江滨公园”篮球场,看见被害人林某某(14岁)在球场打篮球时将一部“苹果”5S手机放在水泥台阶上的篮球包中,遂趁林某某不备将其“苹果”手机盗走后离开现场。得手后被告人黄成锦步行至台江五一路“大利嘉城”,因不知道该手机 ID解锁密码而销赃未果,后黄成锦发现该手机未设置锁屏密码及微信登入密码,遂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功能,在五一路一家“**便利店”购买价值430元人民币的硬中华香烟一条,在另一家“**便利店”通过微信付款购买价值860元的硬中华香烟两条,共盗刷人民币1290元。后因该手机微信二维码付款受限而无法继续盗刷,被告人黄成锦将所盗手机扔进光明港河内。经价格认定,被盗“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198元。

2.2019年07月04日中午12时多,被告人黄成锦于窜到台江“万达广场”一楼“**珠宝店”闲逛,趁被害人蔡某某不备,将蔡某某放在店内柜台上的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后在台江区“大利嘉城”将手机以 6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身份未明)。经价格认定,被盗“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 4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成锦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黄成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103刑初48号、《释放证明书》(2018)闽武监字第832号、福州市公安局合成侦查中心侦查报告等;

2.被害人陈述:林某某、蔡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黄成锦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榕价认扣【2019】763号、78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害人林某某、蔡某某、被告人黄成锦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指认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630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成锦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成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成锦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 榕

检 察 员: 苏珺珺

2019年124

附:

1.被告人黄成锦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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