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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振宇受贿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黄振宇,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3210831965********,汉族,大专文化,现任兴化市**局**职务,住兴化市**御园**号楼**室。被告人黄振宇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20年9月22日被兴化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我院决定并由兴化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5日执行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并由兴化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振宇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20年,被告人黄振宇利用担任兴化市**专业学校**职务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浙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某在教学设备付款方面提供帮助;利用担任兴化市**局原**职务,监督和管理全市民办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职务便利,为兴化市**实验学校、兴化市*甲双语学校、兴化市*乙双语学校、兴化市*甲艺术培训中心等单位在民办学校年检、增加招生计划、民办培训机构办理办学许可证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629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0年初,被告人黄振宇利用担任兴化市**专业**职务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浙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某在教学设备付款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陈某某所送人民币200000元。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黄振宇主动退还陈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实际收受陈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2.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黄振宇利用担任兴化市**局原**职务,监督和管理全市民办学校的职务便利,为兴化市*甲双语学校在民办学校年检、增加招生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校董事长赵某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分述如下:

⑴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振宇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

⑵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振宇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

⑶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振宇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

⑷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振宇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

⑸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振宇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

3.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黄振宇利用担任兴化市**局**职务,监督和管理全市民办学校的职务便利,为兴化市**学校在民办学校年检、增加招生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校监事长林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⑴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振宇在**花园小区大门口,收受林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元。

⑵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振宇在**花园小区大门口,收受林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元。

⑶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振宇在**御园小区大门口,收受林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元。

⑷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振宇在**国际商城附件的**酒家门口,收受林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元。

⑸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振宇在**御园小区大门口,收受林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元。

4.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振宇利用担任兴化市**局**职务,监督和管理全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职务便利,为兴化市*甲艺术教育培训中心在取得办学许可证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上半年在其**御园家中收受该中心负责人吴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元。

5.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振宇利用担任兴化市**局**职务,监督和管理全市民办学校的职务便利,为兴化市**实验学校在民办学校年检、增加招生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向该校理事长夏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00元,并收受夏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⑴2018年7月,被告人黄振宇以外债过多为由,向夏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0元。

⑵2018年9月,被告人黄振宇以外债过多为由,向夏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0元。

⑶2019年1月,被告人黄振宇以外债过多为由,向夏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0元。

⑷2019年2月,被告人黄振宇以其子黄某某欠下过多外债为由,向夏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00元。

⑸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振宇在上岛咖啡收受夏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6.2018年9月,被告人黄振宇利用担任兴化市**局**职务,监督和管理全市民办学校的职务便利,为兴化市*乙双语学校在民办学校年检、增加招生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9月7日收受该校董事长范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所送的人民币7000元。

7.2019年初,被告人黄振宇利用担任兴化市**局**职务,监督和管理全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职务便利,为兴化市*乙艺术培训中心在取得办学许可证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春节前,在**御园小区门口收受该中心负责人葛某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

案发后,被告人黄振宇如实供述,其家人已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0元,暂扣于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监察委员会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任职文件、合同、账册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陈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振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振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振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振宇如实供述其本人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振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仲露阳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振宇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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