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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敏健诈骗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黄敏健,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敏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敏健自2017年2月份在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购销部工作。2018年3月11日,黄敏健虚构事实,欺骗李某某称,江门市某楼盘买车位送加油卡,其通过熟人已经取得了该楼盘加油卡供销服务,然后通过在某石油公司工作的同学以优惠价格拿到加油卡,通过供给该楼盘加油卡可以赚取10%的利润。至2019年10月期间,黄敏健以购买加油卡和贷款为由,分多次骗走李某某人民币共计21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敏健的供述;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敏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37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波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敏健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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