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052号
被告人黄文军,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区,住广东省惠州市**区**镇**村委会**队**号,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段艳红,广东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区,住广东省惠州市**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罗晓冬,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区,住广东省惠州市**区**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牛仔,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区,住广东省惠州市**区**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傲翰,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军、卢某某、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1日4时许,被告人黄文军伙同罗某某驾驶粤LW****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尾随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粤S7****货车来到东莞市**镇**跨线桥底下处,黄驾驶本田雅阁轿车故意撞向李的货车尾部,黄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要求李赔偿30000元,李打电话给陈某甲借钱,陈某甲叫陈某乙带着30000元现金到现场,后陈某乙将30000元交给黄文军。得手后,黄文军、罗某某立即驾车逃离现场。
2.2019年12月1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文军伙同罗某某驾驶渝A8****白色福特轿车尾随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粤SU****货车来到东莞市**镇**跨线桥底下处,黄驾驶福特轿车故意撞向张的货车尾部,黄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为要求张赔偿50000元,张打电话给其朋友陈某甲借钱,陈某甲通知陈某乙带钱到现场,陈某乙经与黄协商,后黄要求张赔偿25000元,陈某乙将25000元交给黄文军。得手后,黄文军、罗某某立即驾车逃离现场。
3.2019年1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文军、卢某某、黄某某经密谋以追尾撞货车进行敲诈,后由卢某某驾驶粤WG****黑色奥迪车搭载黄文军、黄某某到惠州市**路边伺机作案,当看见被害人曾某某驾驶赣DC****货车在惠州市**路边经过,卢某某驾驶粤WG****黑色奥迪车搭载黄文军、黄某某尾随曾某某的货车从惠州市去到东莞市**镇。当天22时许,曾某某驾驶货车到**镇**路与**路交界处等红绿灯时,卢某某故意驾驶黑色奥迪车撞向曾某某的货车尾部,黄文军、卢某某下车跟曾某某交谈,曾某某无理会便驾车左转进入**村**路,黄文军、卢某某回到奥迪车上,由卢某某驾车追曾某某的货车,在**村**百货门口路中间卢某某的奥迪车将曾某某的货车逼停,黄文军、卢某某下车再次要求曾某某赔偿68000元,曾某某不肯赔偿交将货车开走。卢某某、黄文军两人再次上车,搭载黄某某来到**镇一工厂门口,三人下车阻止曾某某开车入内,再次要求对方赔偿。双方协商无果,曾某某把货车开进厂。后卢某某随即打110报案案发。
被告人黄文军、卢某某、黄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在东莞市**镇**村**路**号附近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3月8日在广东省惠州市**区**镇**村委会**队**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曾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文军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军、卢某某、黄某某、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文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卢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害人曾某某被敲诈勒索的事实,鉴于黄文军、卢某某、黄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文军、卢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现被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十一册(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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