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8〕13号
被告人黄文周,外号“三目”,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8********,汉族,汕头市潮南区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4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周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8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黄文周向一叫“阿细”的男子(身份不明)联系购买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下同),双方约好于当天下午在广东省惠来县交易后,黄文周便驾驶其车牌号码为粤DW****小汽车,载其朋友黄某某一同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河浦村出发前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人黄文周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后,便与“阿细”交接毒品冰毒,随后将毒品冰毒藏于副驾驶座下方,遂即返程。返程时,由黄某某驾驶粤DW****小汽车载被告人黄文周原路返回汕头市潮南区。当日18时许,当粤DW****小汽车行驶至汕头市潮南区田心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时,被告人黄文周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在其所坐的副驾驶座下方缴获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物品,内有一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
经称量和鉴定,现场缴获的一包冰毒疑似物净重978.1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毒品一批及粤DW****小汽车一辆等物品;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高速路公路出入口流水信息表、手机通话清单、行政处罚材料以及相关办案说明等书面证据材料;
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文周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6.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制作现场平面示意图,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以及相关辨认材料等;
7.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现场拍摄的抓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澈
代理检察员:彭友诚
2018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文周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随案物品详见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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