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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文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黄文建(绰号“厨师”),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6年1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3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7年2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4日至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5年11月以来,张某甲(已判刑)先后网罗有前科劣迹及社会闲散人员听其差遣,利用其担任线人时与公安机关建立的关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温州市瓯海区**街道**一带为主要活动区域,人数较多、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张某甲为组织领导者;徐某甲、周某某、张某乙、唐某某、白某某、张某丙、袁某甲、张某丁、魏某某、庄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黄文建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李某乙、戴某某、代某某、汪某某、李某甲、余某某、陈某某、龙某某、杨某甲、付某某、倪某甲、杨某乙、李某甲、王某甲(均已判刑)等人为一般参加者。该组织为管理、控制组织成员,在张某甲开设赌场期间,强令组织成员关停各自的赌场并带赌客到张某甲开设赌场内赌博;对违反组织规矩的成员予以训斥或殴打;实施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时统一戴口罩、帽子等标识;由专人统一保管刀具等作案工具;要求张某丙、张某丁等组织内的亲属不得参赌等。

该组织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街道一带,利用组织的恶名和强势地位,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宾馆、色情按摩场所及开设担保公司放高利贷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利用经济利益继续拉拢、稳固组织成员,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该组织为了排除异己、聚敛钱财、扩大势力范国,有组织地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温州市瓯海区多地组织开设赌场,并为垄断瓯海区的赌场,利用张某甲曾担任公安机关线人的身份优势,组织成员冲击他人的赌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开设的赌场,迫使他人未经其同意不敢开设赌场,赌客只能到该组织开设的赌场内赌博;为争夺地盘,组织成员与他人当街进行斗殴;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利用组织影响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为逼取赌债、讨要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为树立组织淫威、扩大组织影响,通过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强占公用车位、恶意举报、滋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等方式欺压、残害百姓。该组织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在瓯海区称霸一方,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黄文建明知张某甲领导的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并负责经营开设在其棋牌室内的赌场。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黄文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乙、张某戊、阿华(化名)、徐某乙、李某丙、丁某某、张某己、王某乙、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文建及同案犯张某甲、徐某甲、周某某、唐某某、汪某某、杨某乙、倪某甲、龙某某、张某乙、袁某甲、李某乙、余某某、陈某某、魏某某、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开设赌场罪

2016年以来至2018年6月,被告人黄文建伙同张某甲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弄**号**棋牌室(门牌号现变更为**路*弄**号)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他人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牟利,并安排杨某甲、付某某、倪某甲等人在赌场中从事打皮、望风、打杂等事务。经查,一旦该棋牌室内参赌人员超过20人,赌场就被转移至**街道**路**号、**棋牌室所在楼房的七楼楼顶等地。上述赌场开设期间的参赌人数累计达200人次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管某某、张某戊、徐某乙、李某丙、刘某甲、袁某乙、刘某乙、张某庚、武某某、施某某、汪某某、阿华(化名)、李某乙、余某某、陈某某、代某某、张某乙、袁某甲、徐某甲、唐某某、魏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文建及同案犯张某甲、蒋某某、龙某某、倪某甲、杨某甲、杨某乙、付某某、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文建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文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约合

2020年2月4

附:

1.被告人黄文建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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