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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文杰、吴培芬等诈骗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黄文杰,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2001********,汉族,陕西**大学**,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村**号,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培芬,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200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村**号,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世玉,女,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200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村**号,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雅芳,女,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200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村**号,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志杰,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村**号,住福建省永春县**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锦隆,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村**号,住福建省永春县**园**号。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2000********,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200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杰、吴培芬、吴世玉、张雅芳、肖志杰、黄锦隆、肖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至6月间,高某某等42名被害人因刷单返佣金、投资赌博网站营利等事由被骗总金额达人民币10913017.4元。被告人黄文杰明知所转移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而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号,通过支付宝转账及到指定银行ATM机取现的方式转移赃款,后被告人黄文杰介绍被告人吴培芬、吴世玉、张雅芳、肖志杰、肖某某、黄某某、黄锦隆、王某某(另案处理)、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加入该犯罪团伙,被告人吴世玉、张雅芳、肖志杰、肖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江某某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给被告人黄文杰、吴培芬,被告人吴培芬通过支付宝账户接收各被告人转移的部分赃款后再转至指定的账户内。各被告人按转移赃款千分之一的比例获取报酬,被告人黄锦隆接送上述被告人前往指定银行ATM机取款并运送赃款,并按运送赃款次数获取报酬。被告人黄文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额为人民币1674104元;被告人吴培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额为人民币902506元;被告人吴世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额为人民币281845元;被告人张雅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额为人民币260490元;被告人肖志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额为人民币404000元;被告人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额为人民币48200元;被告人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额为人民币78373元。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张雅芳、吴世玉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园**号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黄文杰、吴培芬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园**号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黄锦隆在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园**号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肖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村**号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肖志杰在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园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村**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支付宝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江某某等5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覃某某等42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文杰、吴培芬等8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8份。

6、视听资料光盘1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文杰、吴培芬、吴世玉、张雅芳、肖志杰、肖某某、黄某某、黄锦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杰、吴培芬、吴世玉、张雅芳、肖志杰、肖某某、黄某某、黄锦隆明知转移赃款系他人犯罪所得,而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号,通过支付宝转账及到指定银行ATM机取现的方式转移赃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文杰、吴培芬、吴世玉、张雅芳、肖志杰、肖某某、黄某某、黄锦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文杰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培芬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志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世玉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雅芳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锦隆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颖

检察官助理:丁琳然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文杰、吴培芬等8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被害人附带民事起诉书及申请4份。

7、随案移送视听资料光盘11张、U盘1个;随案移送手机2部、银行卡4张(均暂存于打击犯罪侦查支队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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