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黄文杰,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号。2012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黄文杰伙同欧某某(另案处理)从境外购回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2千克,以邮寄方式寄回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后欧某某指使谢某某(另案处理)前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取上述毒品,并将其中的1千克氯胺酮送到广东省连州市**镇**花园贩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将另外的1千克氯胺酮送到连州市**镇**KTV对面巷子贩卖给罗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杰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文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斯迪
检察官助理:罗哲妍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文杰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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