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黄文法,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犯持有假币罪,于1998年8月13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11日被判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6年11月27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4年7月2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4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法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黄文法经厦门银河俱乐部酒吧员工胡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盛某某并相约见面,当晚二人到厦门**酒店**号房间住宿。7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文法趁被害人盛某某睡觉之机,擅自修改盛某某手机支付宝账户1719003****的密码,将该支付宝绑定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813110********)内存款10000元转账至支付宝账户“诚信**”,将工商银行卡内存款15000元充值至盛某某支付宝账户余额,随即提现14990元至盛某某的民生银行卡(卡号62169129********)。
当日下午,被害人盛某某发现支付宝密码被修改,遂于8月1日凌晨0时许,前往上述酒店质问黄文法。被告人黄文法谎称系盛某某手机“中毒”,并提出为其检查手机,趁机将手机内SIM卡(卡号1571151****)取出调包,致使盛某某手机无法使用。8月1日上午9时至12时许,被告人黄文法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盛某某手机SIM卡登录盛某某支付宝账户,将盛某某工商银行卡、民生银行卡内存款共计78000元充值至盛某某支付宝余额,随后将其中10000元转账至支付宝账户“诚信**”,将剩余67887元通过其他支付宝账户转走。8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黄文法在陪同被害人盛某某前往营业厅补办SIM卡的途中,以上厕所为由逃离现场。12时32分许,被害人盛某某补卡后发现银行卡钱款被转走,遂报警。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黄文法谎称要还钱,骗得被害人盛某某的信任,再次登录盛某某支付宝账户,将余额宝内钱款9530.64元转出至支付宝余额,后将其中的3000元转账给同乡黄某某还债,将剩余的6661.4元提现至盛某某工商银行卡。随后,分两次将盛某某工商银行卡内存款共计6600元充值至支付宝余额,再转账至支付宝账户“诚信**”。
2019年7月30日,公安人员在福建省南安市南安大酒店抓获被告人黄文法。到案后,被告人黄文法拒不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6S Plus手机;
2.书证:银行卡交易记录、通联记录、酒店订单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诉讼文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叶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文法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酒店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支付宝及银行卡内钱款,共计人民币9748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文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新
检察官助理:王安达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文法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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