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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文点、侯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黄文点,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庄**组**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8月30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逮捕。

值班律师田素景,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侯某甲、侯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号。因犯盗窃罪,2006年5月12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2009年6月1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刘集派出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点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月间,被告人黄文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敬安镇、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黄口镇、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实施盗窃行为,先后盗窃三辆电动三轮车,涉案价值13537元;被告人侯某某在明知黄文点卖给其的电动三轮车系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仍然收购二辆电动三轮车,涉案价值8857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文点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敬安镇阳光城市小区**号楼门口西侧,盗窃被害人李某甲停放的一辆米黄色盛昊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为3812元。2019年2月13日,在江苏省丰县飞龙湖公园,被告人黄文点将该电动三轮车以14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侯某某,被告人侯某某明知该电动三轮车系盗窃得来,仍然予以收购。

2.2019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文点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黄口镇西南集医院大院东南角,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停放的一辆芳草白色美阳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为5045元。2019年2月19日,在江苏省丰县飞龙湖公园,被告人黄文点将该电动三轮车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侯某某,被告人侯某某明知该电动三轮车系盗窃得来,仍然予以收购。

3.2019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文点在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二郎庙社区**号楼**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辆深红色陆威昂驰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为4680元。2019年2月22日下午,在江苏省丰县苏鲁豫皖二手车市场,被告人黄文点将该电动三轮车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收车人于某某(另案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黄文点、侯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到案说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文点、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文点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文点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文点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文点判处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云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文点、侯某某现羁押于鱼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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