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黄文熙,曾用名黄文杰,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伍某甲(已判刑)建立了一个QQ赌博群,并误认为洪某某(另案处理)在其QQ赌博群里输钱未还,就向洪某某索要赌债,洪某某遂怀恨在心,伺机教训伍某甲。2019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洪某某和同村人黄某甲等人从海口市**酒吧打的回到**门口处,恰好看到伍某甲在**门口,洪某某从出租车上冲下来就想教训伍某甲,伍某甲看到后就往**村方向逃跑。洪某某就和黄某甲、黄某乙一起走向**村,在**路**村路口遇到被告人黄文熙,洪某某就把其与伍某某的事情告诉黄文熙。黄文熙就产生了帮洪某某教训伍某甲的念头,遂拿了洪某某的手机录了一段QQ视频发给伍某甲,叫伍某甲到**门口处打架,并威胁伍某甲不去的话就要砍断他的脚,洪某某也用手机发了QQ语音给伍某甲,辱骂并威胁要打伍某甲,黄文熙还用洪某某的手机给伍某甲打电话,约伍某甲到**门口打架,伍某甲不甘示弱,也叫对方过来。随后,伍某甲向同村人伍勤雄(已判刑)寻求帮助,伍勤雄立即纠集张继勤(已判刑)等人前去助架,其中张继勤骑电动车载伍某甲、伍勤斗(已判刑)至约架地点。黄文熙、洪某某等人持刀到海口市秀英区**门口与伍勤雄、张继勤、伍勤斗、伍某甲等人发生械斗,期间伍某乙(已判刑)、邝某某(在逃)为兄弟义气加入伍某某一方参与械斗。殴斗过程中伍勤雄、张继勤、伍勤斗、伍某甲、伍某乙、邝某某等人持路边拦杆、U型锁、塑料路障等械具持续殴打黄文熙头部、双腿等多处部位,黄文熙所持砍刀被对方夺取后,对方持刀砍伤黄文熙右小腿等部位。黄文熙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黄文熙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黄文熙收到电话通知后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伍勤雄、伍某甲、张继勤、伍勤斗、伍某乙、黄某丙、黄某乙、黄某甲、吴至明、洪明威的证言;3.被告人黄文熙及同案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频光盘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熙为逞强争霸,纠集多人持械与他人在公共场所互相殴斗,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文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锦良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文熙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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