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黄文玉,男性,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68********,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住淮北市相山区**村**栋**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文玉伙同黄某乙、张某甲(均另案处理)以上海**公司和上海**公司的名义,以暴力虚开的手段,为其经营的淮北市**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4张,票面金额45943480.48元,税额6675548.28元。
2.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黄文玉伙同张某甲、黄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淮北市**公司和淮北市**公司名义,以暴力虚开、虚构交易、制作资金回流等手段,让张某乙(身份未查明)等人以北京**公司等30多家企业的名义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累计虚开868张,票面金额100348376.68元,税额14580533.66元。以赵晋兵(另案处理)作为中间人,为徐州市**公司等10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74张,票面金额99157745.98元,税额14407536.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文玉及同案犯张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濉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1256081.9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杰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文玉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叁册。
3.证人名单。
4.视听资料贰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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