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90号
被告人黄文球,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街**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旺富,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中学旁私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球、何旺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何旺富与被害人桂某甲在**镇“**”舞厅喝酒时,因请舞女跳舞一事发生冲突并相互斗殴,后在现场人员的劝阻下双方离开。离开舞厅后,桂某甲与朋友到“**烧烤“吃夜宵,何旺富被其侄子何某甲送回家休息。何旺富回到家后,觉得自己被打了很不服气,于是就从家里出来去找桂某甲。2020年5月7日凌晨0时许,当何旺富走到**镇码头**街路口时,发现桂某甲和朋友在“**烧烤”吃夜宵,于是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文球,让黄文球过来打桂某甲。黄文球到达后,便与何旺富走到店内找桂某甲理论,后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黄文球一拳打到了桂某甲的右眼并致其受伤流血。在桂某甲被打后,其朋友黄某甲、李某某等人进行劝阻并报警,黄文球和何旺富随即离开现场。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桂某甲右眼眼球破裂伤、右眼晶状体全脱位、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脉络膜脱离、右眼视网膜脱离致右眼无光感,评定为重伤二级;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文球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2日,被告人何旺富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文球、何旺富共计赔偿被害人桂某甲医药费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黄文球、何旺富基本情况及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话单分析情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告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相片;
3.证人何某甲、叶某某、黄某乙、苏某某、林某某、包某某、桂某乙、黄某甲、黄某丙、许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桂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黄文球、何旺富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海南省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桂某甲的损伤程度初步鉴定意见书、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文球、何旺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旺富因故与被害人桂某甲发生纠纷后,指使被告人黄文球故意伤害桂某甲,致其重伤二级,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文球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部分医药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旺富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部分医药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文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旺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旭
书 记 员:吉承高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文球、何旺富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随按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壹部、手机卡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