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黄文胜,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77********,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家住富宁县**镇**社区**路***号。黄文胜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8月5日,被告人黄文胜与杨某某(已判决)等人窜至富宁县新华镇北桥头路段将被害人赵某某背在后背背包内的钱包(无财物)窃取。赵某某与其丈夫肖某某发现钱包被盗后又转回到北桥路段寻找被告人。被害人赵某某夫妇在北桥路段寻找被告人的过程中,杨某某再次秘密将赵某某背在后背的背包拉链打开,被赵某某夫妇发现后停止了盗窃行为。赵某某夫妇知晓杨某某是小偷之后便一直跟随杨某某行走,在跟随杨某某行走的过程中,肖某某发现杨某某又再一次打开一名陌生女子背在后背背包并试图窃取那名女子背包内的财物,那名女子在肖某某的提醒下背包内的财物没有被盗走。此后,肖某某发现杨某某及黄文胜等人在北桥头聊天时,肖某某便用手中的手机将杨某某及其同伙拍下照片。肖某某拍照时被杨某某发现后被杨某某、黄文胜等人追打。
2. 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黄文胜伙同杨某某(已判决)窜至富宁县新华镇北桥头,将被害人王某某背在后背背包内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 R11PLUS手机窃取,经富宁县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47元。
3. 2019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文胜窜至富宁县**镇**街**号门口对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路边一辆粉色电动摩托车上的电瓶实施盗窃时当场被向某某发现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当场将正在实施盗窃的黄文胜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胜多次在富宁县城区实施盗窃和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文胜拒不认罪,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雪君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文胜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