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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文萍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黄文萍,曾用名黄国霞,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79********,回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乡**村**组**号,来银暂住银川市兴庆区**宾馆206室。2008年11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于同年5月2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黄文萍到被害人赵某甲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紫园小区的**熟食店学习厨艺,17时许,被告人黄文萍趁被害人赵某甲离店买菜之际,盗走赵某甲咖啡色AMAN牌折叠钱包(内装1670元现金、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农行卡、一张招商银行卡、一张农行信用卡、一张身份证等物品)一个逃离现场,所得赃款挥霍。经银川市金凤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钱包价值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文萍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文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6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文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文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文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玲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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