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文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1436号

被告人黄文,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镇**村**组**号,现住贵阳市乌当区**镇**村**组**号。2014年1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于2019年8月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2月28日分别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文以“丢包”形式将一包冰毒疑似物放置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V区2栋1单元3楼楼道内红色消防箱子下,后以5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2019年7月18日0时许,被告人黄文再次以“丢包”形式将一包净重为0.51g的冰毒疑似物放置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V区2栋一单元29楼的红色消防栓下,后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张某某至现场取毒后被公安查获。

经鉴定,查获毒品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黄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文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筑)公(毒)检字[2019]747号鉴定;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毒品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愿认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黄文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光容

2019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