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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文飞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黄文飞,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单元**号。2004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12日因盗窃、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分别行政拘留十日和十四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飞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6时许,被告人黄文飞伙同他人在成都高新区银泰中心IN99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20年9月11日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花径路187号小区将黄文飞挡获。到案后,黄文飞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文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文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文飞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黄文飞被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盗窃数额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判处黄文飞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提讯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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