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黄文飞(绰号“啊西”),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81********,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崇左市江州区**乡**村**屯**号。2014年3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9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文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份某天,被告人黄文飞窜到崇左市江州区**乡**村**屯被害人陆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放在电视柜右边抽屉的一张信用社银行卡盗走。同年2月2日,被告人黄文飞持该卡到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邮政储蓄银行ATM机领取人民币5000元,随后坐车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332号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分两次共领取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文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文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卓威
检察官助理:韦昭璟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文飞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肆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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