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93号
被告人黄新传,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9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村街**组**号。2013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201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8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7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新传盗窃案,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黄新传与侯某某(绰号“叼毛”)到广州市花都区**路**花园**区公交站附近后分别实施盗窃。被告人黄新传以拉车门入内等手段,盗得被害人曹某某小汽车(车牌为粤PC****)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
2020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新传与侯某某到广州市花都区**大道**号之**号附近后分别实施盗窃。被告人黄新传以拉车门入内等手段,盗得被害人欧某某小汽车(车牌为粤R1****)内的钱包一个。
2020年5月8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黄新传与侯某某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队**巷**号附近后分别实施盗窃。被告人黄新传盗得被害人卢某某电动车一台。窃后,将盗得的电动车销赃,得款120元,已花光。
2020年4月28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黄新传与侯某某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巷**号附近后分别实施盗窃。被告人黄新传盗得被害人苏某某银白色女装摩托车一台。窃后,将盗得的摩托车销赃,得款450元,已花光。
2020年4月2日晚上,被告人黄新传与张某某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巷**号,以拉车门入内盗窃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曾某某小汽车(车牌为湘EH****)内的30多元人民币。窃后,赃款共同花光。
2020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黄新传与张某某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大道**号某某饭店门口,以拉车门入内盗窃的方式,盗得被害人万某某小汽车(车牌为湘HP****)内的40多元人民币。窃后,赃款共同花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新传无视国法,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新传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新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新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植伟家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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