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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新春故意杀人案)_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新春,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新春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2月27日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通过晋江市人民检察院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7日该案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黄新春与被害人张某乙在晋江市**街道**公寓**房间内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黄新春遂用手捂压张某乙口鼻,致张某乙当场死亡。次日1时许,被告人黄新春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乙符合被他人捂压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黄新春回家服毒欲自杀,后被及时发现并送医治疗,至2019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胡某某、陈某某、牛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新春的供述和辩解。

4.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通讯话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7.公安机关工作说明、破案经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新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育程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新春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张某丙、骆某某、黄某某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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