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366号
被告人黄新春,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坑。2015年9月2日黄新春因犯盗窃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7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新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黄新春去到博罗县**镇**工业区**厂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厂门前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02元),并将该摩托车销赃给邓某某,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缴回。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黄新春去到博罗县**镇**工业区**厂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厂门口的一辆火鸟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54 元),并将该摩托车销赃给邓某某,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缴回。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黄新春去到博罗县**镇**广场厕所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厕所旁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79 元),并于次日将该摩托车销赃给冯某某得款人民币55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缴回。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黄新春去到博罗县**镇**沐足店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店门前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08元),并于同日将该摩托车销赃给闫某某得款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缴回。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黄新春去博罗县**镇**广场厕所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厕所旁的一辆红色豪进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86元),并于次日将该摩托车销赃给范某某得款人民币88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新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新春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建强
检察官助理:李慧娴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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