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870号
被告人黄新洋(自报),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镇**村**号。2006年因犯抢夺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新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11月2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新洋窜到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村市场,见被害人陈某某推着婴儿车在市场内买菜,陈某某的一部手机(OPPO RS型,价值约1000元)放在婴儿车后面袋子内,遂趁陈某某买菜之机,上前将手机盗走,得手后即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财物未能起获。
(二)2019年12月8日12时39分许。被告人黄新洋窜到东莞市凤岗镇沃尔玛商场二楼超市,见被害人刘某某推着购物车在超市内购物,刘某某的手提包放在购物车内,包内有一部手机(苹果牌,价值约3000元),遂趁刘某某转身挑选商品之机,上前将手机盗走,得手后即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财物未能起获。
(三)2019年12月15日9时多,被告人黄新洋窜到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村市场,在和美生活超市门口见被害人邓某某推着婴儿车,邓某某的一部手机(vivo S1,价值1528.3元人民币)放在婴儿车后面袋子内,后趁邓某某抱着婴儿入内购物忘记拿手机之机,上前将手机盗走,得手后即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黄新洋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新洋无视国法,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新洋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新洋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新洋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黄新洋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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