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黄新玉,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2月5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新玉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新玉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喻某某在其位于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春节的一天,被告人黄新玉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在其位于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新玉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在其位于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黄新玉容留吸毒人员喻某某在其位于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黄新玉容留吸毒人员喻某某在其位于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5.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黄新玉容留吸毒人员喻某某、周某某在其位于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9月27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号将被告人黄新玉挡获,在其住处搜查出银色锡箔纸3张、透明小封装袋11个、疑似毒品麻古4颗、透明玻璃材质吸毒工具1个。经称量疑似毒品麻古净重0.3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挡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喻某某的证言和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供述;
3.犯罪嫌疑人黄新玉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新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新玉系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新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新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东梅
检察官助理:周志琳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新玉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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