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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方军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黄方军,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龙山县**街道**社区**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毒,于2019年8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方军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方军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9时54分许,被告人黄方军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老农贸市场刘某某正在经营的菜摊处假意买菜,趁刘某某转身整理身后放置的蔬菜之机,将同在该摊位卖菜的被害人陈某某暂放在该摊位电子秤后收钱筐内的一部“华为”畅享20Pro手机盗走。同日11时许,黄方军在南岸区南坪万达广场亿象城附近将被盗手机以700元的价格销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华为”畅享20Pro手机价值人民币1539元。

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黄方军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达广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黄方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方军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等笔录;

6.农贸市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方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方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3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方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方军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方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方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宇

检察官助理:凌高锦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方军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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