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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日龙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53号

被告人黄日龙,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506211980********,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日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8月2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时许,被告人黄日龙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本市白云区106国道东侧路面行驶至鹤龙五路路口处,遇胡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其左前方同向行驶,黄日龙驾车从胡某甲右侧超越时,其驾驶的摩托车左侧与胡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胡某甲倒地受伤,后黄日龙逃逸,胡某甲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15日死亡。经鉴定,胡某甲符合因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张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日龙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日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日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彩红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日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1张

3.被害人近亲属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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