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黄昊波(绰号波波),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福县**镇**路**号,现住安福县**煤矿**。2003年4月21日因盗窃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8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5月26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4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昊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昊波在安福县**镇**路**号周某某家中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伍某某。
2、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昊波在安福县**镇**路**号周某某家中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伍某某。
3、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昊波在安福县**镇**路**号周某某家中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伍某某。
4、2019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昊波在安福县人民医院附近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
5、2019年3月6日,唐某某从被告人黄昊波处购买300元甲基苯丙胺,由方亮将甲基苯丙胺从安福县城带至安福县严田镇交给唐某某。
6、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黄昊波在文山宾馆一房间内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
7、2019年3月16日晚,被告人黄昊波在平都镇维也纳酒店三楼电梯口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
2019年3月18日,民警在安福县平都镇维也纳酒店9389号房间内将黄昊波当场抓获,并在黄昊波身上搜查到22小包疑似毒品。经称重,缴获的疑似毒品净重8.34克。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相关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周某某、伍某某、王某某、谢某某、方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昊波的供述;4、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6、检查笔录;7、称重笔录;8、取样笔录;9、搜查笔录;10、辨认笔录;11、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昊波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昊波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昊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煜雯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昊波现羁押在安福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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